76歲香港老人買屋搬回花都養老被前妻驅趕 狀告前妻和兒子索回房子敗訴
  為了能讓兒子入廣州戶籍讀書,香港籍男子沙某當初將名下位於廣州的房產過戶給了兒子。今年76歲的沙某想搬回涉案房屋居住,卻遭到前妻及記憶體其親戚的驅趕。為此,沙某將兒子及前妻告上法院,要求歸還房產。昨日,記者從廣州市花都區法院獲悉,鑒於沙某沒有證據證明房子是贈與而非出售給兒子,故最終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文/外接式硬碟記者章程 通訊員周藝
  現年76歲的沙某系香港居民,據他回憶,早在上世紀90年代,他和第一任妻子譚某共同出資購買了位於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情趣用品公園前路一處房產。當時,他的第二任妻子劉某就在花都一家工廠做工。1995年9月,劉某生下了兒子沙某健。
  當時的妻子同隨身碟意轉房產
  2001年初,沙某健年近6歲,為了能讓孩子入廣州戶籍讀書,沙某和譚某商量後決定將位於花都的房產登記在沙某健名下。之後,沙某和譚某以及沙某健、劉某四人一起去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沙某表示,當時自己有說明房子是饋贈給孩子的,等孩子長大後需要歸還。
  2002年,沙某和劉某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2003年,劉某和兒子沙某健申請到香港與沙某團聚定居。2009年11月,沙某與劉某解除了婚姻關係,兒子沙某健由劉某撫養。
  2009年8月底,沙某因擔心劉某會奪其家產,為此書寫了《授權書》,讓兒子沙某健簽名,內容為:涉案房屋原由沙某和譚某所有,為沙某健入戶讀書故轉名給沙某健,沙某健授權委托沙某全權處理,物業的業權歸沙某所有。
  去年年底,沙某打算搬回花都安度晚年,並重新裝修了涉案房產還購買了家私家電。孰料,沙某卻被劉某及其親戚趕出了房子,家私家電也被砸爛和占用,沙某報警後被告知屬於家庭糾紛。
  沙某稱,直到去年與劉某發生爭吵時,劉某才告知早在2001年房屋過戶時,她曾私自將房屋過戶方式“贈與”改為“買賣”,沙某表示,房子是饋贈不是買賣關係,沒有收過兒子和劉某一分錢,也沒有交過任何稅款。
  無奈之下,他將兒子沙某健、前妻劉某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涉案房產是他和第一任妻子譚某所有,沙某健和劉某返還房屋並賠償精神損失1000元。
  兒子前妻強調房子非贈與
  面對沙某的控訴,其兒子沙某健稱涉案房屋產權清晰,權屬人是自己,權屬來源是2001年向父親沙某以及譚某購買。
  至於沙某提交的《授權書》,沙某健稱,這是當年在父親與母親離婚期間以及自己未成年的情況下,“父親叫我寫一個沙字演變成的一份授權書”。現在,涉案房屋裡的各種家私、家電等物品是母親與父親離婚時已協商好分給自己的,父親沒有任何物品在家裡。為此,父親無權干預涉案房屋的出租和出售。
  至於精神損失,沙某健稱,“多年來,父親對我的困難生活不聞不問,沒有給過任何資助,父親現今也有自己的家庭,其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失與我沒有關係。”
  劉某則稱,她和沙某離婚時約定,家裡所有物品全部分配給兒子沙某健一人,離婚後沙某又與他人再婚有他的家庭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涉案房屋產權及各種家私、家電等已權屬兒子沙某健一人所有,沙某健擁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權力。
  法院認定:
  沒證據證明是贈與
  花都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地產登記簿查冊表》和沙某健提交的《房地產權證》,涉案房屋於2001年1月19日過戶登記至沙某健名下,權屬人是沙某健,權屬來源為向沙某、譚某兩人購買。沙某認為涉案房屋過戶至沙某健名下並非出售而是贈與,待沙某健成年後取回,對此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對沙某的陳述法院不予採納。
  至於沙某提交的《授權書》,法院認為其由沙某書寫,僅有沙某健的簽名,難以證明是沙某書寫完正文內容後,由沙某健對正文內容的確認。即使是沙某健簽名,簽訂時沙某健不滿14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不能完全理解和認識《授權書》涉及的房屋權屬等問題,不予採納。   (原標題:房子過戶給兒子讀書 賣還是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j43ljoon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